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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政策大汇总(下)

返回列表 浏览:- 发布日期:2016-09-30 14:10:15【

云南省

 

《曲靖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编制完成

 

20167月,《曲靖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编制完成,“十三五”期间,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总投资达9.953亿元,到2020年初步建成运行安全可靠、功能相对完善、性能适度超前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网络,满足全市电动汽车发展需求。规划实施后,到2020年,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总投资达9.953亿元,可以拉动电动汽车动力电池产值34.18亿元、电动汽车产值62.15亿元,可增设岗位1220个,缓解地方部分就业压力。

 

海南省

 

海南省发布《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20168,海南省发布了《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根据规划,将构建覆盖全省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满足各类型新能源汽车发展应用的基本需求为目标,适当超前推进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至 2020 ,全省电动汽车充电桩规模至少达到28000,建成公共充换电站30座。

 

山西省

 

山西省政府发布《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的通知》

 

201688日,山西省政府发布了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的通知,规定2020年末,建成由343座集中式充()电站(其中:283座城市集中式充换电站、60座高速城际快充电站)19万个分散式充电桩、1个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构成的覆盖全省、布局合理、高效智能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新疆

 

新疆发改委等五部门发布《自治区“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

 

2016920日,新疆自治区为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文件精神及自治区“电化新疆”决策部署,科学指导全区“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发布《自治区“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提出到2020年,我区将新增集中式充电站180座,分散式充电桩13800个,以满足全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分别提出了在公交车、物流车、环卫车、景区车、出租车、公务车、私家车等7个领域推广电动汽车、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工作计划,在部门分工协作、政策措施、融资模式、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广东省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发布

 

20169月,广东出台《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下称《规划》)预测:到2020年末,广东省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超过20万辆,其中公交(含客运)、出租、物流环卫等专用车辆超过3.9万辆,公务及私人乘用车保有量超过16.1万辆。《规划》提出,为了有效解决电动汽车充电难的问题,“十三五”期间,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桩()设施总投资预计超过52亿元,其中充()电站投资24亿元,充电桩投资28亿元。

 

广东省发改委发布《补齐软硬基础设施短板重大项目的通知》

 

20166月,广东省发改委发布了补齐软硬基础设施短板重大项目的通知,明确广东将在2018年前投资455.1亿元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其中,广州市将建设73个充电站,34700个充电桩,总投资25.3亿元。发布的补齐软硬基础设施短板重大项目的通知中也明确,广东将在2018年前投资455.1亿元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其中,广州市将建设73个充电站,34700充电桩,总投资25.3亿元。

 

广东电网发布《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

 

广东电网20161月份正式下发《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珠三角每个城市都将有1~2个充电基础设施示范点。

 

广东电网市场部相关人员透露,2016年,在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惠州、江门、肇庆等7个重点城市的公交、出租、大型商城、超市、文体场馆、工业园区等选取具有示范作用的公共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每个城市至少建设1~2个充电基础设施示范点。

 

2016年,广东电网还将在各品牌类营业厅、功能类营业厅的停车场建设不少于2个充电点。

 

东莞市出台了《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行动计划(2016-2018)

 

2016418日,东莞市出台了《东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短板行动计划(2016-2018)》,根据该计划,2016年至2018年,东莞将投资1亿元,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75座,分散式充电桩900个,加快形成多层次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体系。

 

 

四川省

 

四川发改委发布《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3月份,《四川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示。

 

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配置要求如下: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等市政项目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放宽,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等建设充电设施,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逐步实施,力争在2020年前达到总停车位的5%

 

()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以上办法基础上增建充电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河北省

 

河北发改委发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通知

 

2016428日,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安排部署,我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

 

云南省

 

云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和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5月,云南发布了《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和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划到2020,云南新建超过350座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16.3万个以上,以满足全省16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本规定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福建省

 

福建省政府印发《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165月,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专 ()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城际衔接”的原则,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换电站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换电服务网络,并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与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网络。

 

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加水区)、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且已建设充电设施的非固定产权停车泊位不应低于总车位的20%。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小于112,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

 

陕西省

 

陕西省政府发布《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16620日陕西省政府发布了《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如今办法已经正式施行,2018619日废止。

 

上海市

 

上海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201689日,上海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规定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埋),鼓励在公共停车位配建一定数量的充电设施。

 

湖南省

 

湖南省政府发布《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812日,湖南省政府发布了《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广西

 

广西发改委印发《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8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规划建设按照“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逐步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园区、学校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柳州市政府印发《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2016629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柳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5%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容量,100%的比例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即位置、管道和电线铺设到所有车位。

 

江西省

 

江西省发改委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816日,江西省发改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各类用途的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新建建筑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 已建(在建)建筑充电设施

 

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不影响车辆进出的前提下,鼓励在现有加油加气站增建充电设施。

 

浙江省

 

浙江省发改委发布《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920日,浙江省发布了公开征求《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规定: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新建单位办公场所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用充电桩按照不低于内部停车位数量30%比例建设。

 

()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商务楼宇、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旅游景区()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既有住宅、单位办公场所通过改造,逐步使具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比例达到10%以上。

 

杭州出台《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

 

目标到2020,全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制定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建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新建项目预留。

 

对新建住宅停车库,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布线条件(电源线的沟槽、套管或桥架等)按照停车位100%预留,充电桩电表箱、用电容量按10%的比例预留。对其他建筑工程,均按配建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布线条件、电表箱位置和用电容量。

 

既有项目改造。

 

对既有停车场项目公用充电桩改造增建工作,按照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和充电桩建设布点规划,由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进办)确定年度公用充电桩建设目标和计划,各区、县()政府为主协调推进;对居住小区配套停车场自用充电桩增建工作,由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并组织实施;对公交场站等共用充电桩改造增建工作,由新能源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组织实施。

 

新疆

 

新疆发改委等四部门印发《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2016920日,新疆自治区为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文件精神及自治区“电化新疆”决策部署,规范全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一是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明确了充电设施的概念、主管部门、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和运营主体专业化;建立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制度。二是实行属地备案管理。为了响应国家和自治区简政放权的精神,为便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制将项目审批权限放到地(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三是建立自治区运营商管理目录。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应提交专业运营商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明确了运营商准入标准,符合标准的运营商将纳入管理目录。

 

广东省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发布

 

20169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发布,根据该办法,电动汽车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桩()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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